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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
www.0790nt.com 2008-06-28 12:29:44 作者: 来源: 查看/649
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下发的【2008】1568号文件精神,现下发通知调整我司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 (出票日期),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由60元提高到8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由100元提高到150元。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购买任何舱位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70元。 注: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INF 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CHD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DFMM/DFPP。 三.2008年7月1日前已出票的2008年7月1日(航班日期)以后的国内航线客票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 四.出票日期在2008年7月1日之前的客票如需在2008年7月1日(含)之后改签乘机,则需换开客票,补收燃油附加费。 特此通知
根据上级要求,各销售代理在订座和销售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准确、无误和完整地将旅客信息(移动电话、单位电话以及住宅电话)记录在案。落实《中国民航航空保安特别措施》,须告知旅客即日起禁止携带液态药品,须持有医院/医生证明,在办理登机手续后,须经地面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方可交由航班机组保管;婴儿在航班旅行中不得自带牛奶,其所用牛奶由航空公司提供,各销售单位务必在订座记录中输入婴儿餐食(IFML)申请。
民航总局原文如下: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附加说明:近期安全检查极其严格,请售票时提醒乘客尽早办理登机和行理托运,以免因办理托运而产生误机现象.
2008.3.26 |